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1、追訴標準(數額較大):[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9條]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以上2、3項量刑情節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