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1、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后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后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三)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
二罪都表現為非法集資,主要區別: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籌集資金用于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后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
第四,數額、情節、后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后罪要求“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四)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均屬非法集資性犯罪,都包含欺詐因素。主要區別: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為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后罪客體為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后罪表現為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
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后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經批準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主體是經批準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
第五,數額、情節、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發行股票、債券 “數額巨大、造成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