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一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是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是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是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是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