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關系,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別主要是:
(1)詐騙行為發生的時空不同。前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后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以外.。
(2)詐騙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道具實施的。
(3)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行為人偽造或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又用之騙取財物的、屬于手段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