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分為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一、具體立案標準
使用特定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這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如過期、已掛失注銷的卡片)。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進行交易).。
上述行為只要騙取財物的數額達到五千元,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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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惡意透支的定義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發卡銀行規定的透支限額或者透支期限進行透支,并且在發卡銀行進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這里所指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等費用。
只要惡意透支的本金數額達到五萬元,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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