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如國庫券)進行詐騙的行為。
詐騙數額以實際騙取的財物價值計算,而非證券面值。
與相關罪名的區別: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側重于“使用”假證券騙取財物,侵害雙重客體(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后者僅規制偽造、變造行為本身,客體單一.。
如果行為人同時偽造證券并用于詐騙,可能按牽連犯原則從一重罪處理。
量刑標準:根據詐騙數額和情節,量刑分為三檔:數額較大(如一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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