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逃避繳納稅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或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稅行為的,應以逃稅罪的共犯論處.。代征人不具有逃稅罪的主體資格,如果代證人截留稅款,其行為就是貪污,但如果代征人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謀逃避繳納稅款,代征人就能成為逃稅罪的犯罪主體。承包人和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可以成為逃稅的犯罪主體.。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無證經營者,也可以成為逃稅罪的犯罪主體。非法經營者由于經營的事項違法因而不屬于應稅事項,不存在逃稅問題,也就不能成為逃稅罪的犯罪主體,而以其他犯罪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就不能認定為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認定行為人有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稅收利益和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逃稅罪在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表現為兩種,一是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二是不申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是指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等行為;
不申報,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