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具體情節和數額規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在1萬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4)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100份(套)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在10萬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500份(套)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