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