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應根據行為人對消費者是否具有欺詐故意
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品牌效應對商品的銷售會產生巨大的影響,甚至是決定性的因素。當前,我國消費者的消費能力空前增強,消費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隨之增強,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這些知名品牌凝聚了經營者多年來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經過注冊成為注冊商標,其商品往往價格高昂。在這種環境下,一個崇尚名牌又缺乏經濟實力的消費者群體產生并不斷擴大,這個群體的消費者圖慕假冒商品的牌子,知假買假。以滿足其消費高檔商品的虛榮心。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案件的整體定性具有重大影響。在符合入罪標準的情況下,如果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屬于偽劣產品,則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分別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如果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能認定為偽劣產品,則不能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因此,要正確對案件定性,必須準確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是偽劣產品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的分別設立說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非必然屬于偽劣產品?!皞瘟印币辉~并未出現在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狀之中,而是有權解釋機關在對罪名進行概括時,根據罪狀提煉而來的。該罪的罪狀認定了四種類型的偽劣產品,分別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偽商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庇稍撘幎芍?,要認定為偽劣產品,必須有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的行為,二者之間應達到足夠的差距,且低等級、低檔次產品應近似于殘次品。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必然影響消費者對產品的使用。行為人為了銷售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然有假冒、欺詐的故意。
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則不同。品牌商品,特別是國際知名品牌,除價格高昂外.品質也出眾.。要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品質太差,則有可能無人問津.。一旦此類商品品質尚可,又假冒了知名品牌的商標,就有可能吸引部分崇尚名牌而又缺乏經濟實力的消費者。由于品牌商品的正品價格往往非常高昂,對于那些崇尚品牌的消費者來說,相對低廉的價格使他們對于假冒商品心知肚明,知假買假。銷售者甚至會告訴消費者此商品為假冒品,而不需要對消費者進行欺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