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既假冒他人專利,又生產、銷售他人專利的偽劣商品,屬于吸收犯。因為生產、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偽劣商品是假冒他人專利的一個組成部分,前行為吸收后行為,因此只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罪,從重處罰,而不按數罪處理。
2、行為人既假冒他人專利,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符合兩個犯罪構成的要件,應按兩罪處理,實行數罪并罰。
3、行為人既假冒他人專利和注冊商標,又生產或銷售偽劣商品,應定數罪.。假冒他人專利和注冊商標是前提,生產或銷售偽劣商品是結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從專利和注冊商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因此對行為人既假冒他人專利和注冊商標,又生產或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按假冒專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