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假冒專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專利權.。《專利法》第62條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沒有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