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于江湖義氣;有的礙于情面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即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價格。
二是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即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私下啟標泄露、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招標實行差別對待、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投標者賄賂獲密、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