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