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主文[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04.17 發布] [2014.04.17 實施]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關于強迫交易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7〕12號] [2017.04.27 發布] [2017.04.27 實施]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