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司法解釋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列入《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對列入《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商檢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定義
構成要件
認定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