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方面: 必須發生他人死亡的實際結果,且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失行為包括作為(如不當操作)或不作為(如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死亡結果既包括當場死亡,也包括因傷勢過重或搶救無效導致的死亡;若死亡由介入因素(如醫療過失)直接導致,則可能不構成此罪。
主觀方面: 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即應當預見危害后果卻因疏忽大意未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不影響對結果的過失認定。
排除情形: 若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已過追訴時效等法定情形,不認為是犯罪,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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