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是指經(jīng)營人體器官的出賣或者以招募、雇傭(供養(yǎng)器官提供者)、介紹、引誘等手段使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第一,法條雖然使用了“組織”一詞,但本罪并不是所謂的集團(tuán)犯、組織犯。一方面,組織者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另一方面,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人也不要求是數(shù)人。亦即,組織一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也成立本罪
.。組織者本人是否出賣其器官,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被組織者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第二,本罪的行為不僅包括經(jīng)營人體器官出賣活動(dòng),而且包括以招募、雇傭、介紹、引誘等手段使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從事人體器官買賣的中介行為的,成立本罪
.。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所從事的行為中包含了組織出賣的內(nèi)容,即可成立本罪。但是,組織他人捐獻(xiàn)人體器官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使用強(qiáng)迫、欺騙手段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同時(shí)觸犯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狹義的包括一罪),從一重罪論處。第三,由于本罪的行為并不是出賣行為,而是組織出賣的行為,所以,出賣者直接將自己的器官出賣給他人的,不成立本罪。基于同樣的理由,單純購買人體器官的行為,也不成立犯罪。但是,為了購買而組織他人出賣的,依然成立本罪。第四,由于刑法將本罪規(guī)定為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所以,只要對被摘取人體器官的出賣者的身體達(dá)到了傷害程度,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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