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方面: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出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且該行為直接導致了他人重傷的結果,重傷的認定需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等規范,例如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或視覺等器官功能嚴重障礙或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此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他人重傷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若行為僅造成輕傷或輕微傷,未達到重傷標準,則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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