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例如監護人、教師、醫生等,因職責關系對被害人處于優勢地位。
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且自己負有照護職責,仍希望或放任發生性關系,過失不構成本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以及社會公序良俗,屬于復合法益,強調對特定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客觀方面:客觀上實施了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里的“性關系”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一切性行為,甚至包括在被害人同意下的猥褻行為,且不要求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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