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考量,中國《刑法》中設置了“性同意年齡”(又稱“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自愿年齡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之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只要其同意發生性關系,一般不認定強奸罪.。于是,實踐中就有不少人利用了法律對年齡規定的這一漏洞,采取誘騙、哄騙的手段,引導已滿14周歲的女性與自己發生性關系。
此類案件,往往是與被害人比較親近的人,比如父親、老師、醫生等,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優勢和與未成年人長期相處的機會,誘騙或者哄騙未成年女性與其發生性關系,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關于性同意年齡,絕大多數國家不是單一年齡,而是復合年齡。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了法定強奸和利用影響力剝削性利益兩種類型的性侵犯罪。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系,由于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系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剝削,必須予以嚴懲。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刑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