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具有毆打、侮辱情節
主要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節的毆打、侮辱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如何理解“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情節
拘禁過程中“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3、如何理解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主要是指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釋仍定非法拘禁罪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