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達到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這里的單位應當是指與被侵害的他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所謂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性質只能是不至于導致重傷以上結果的非劇烈的行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輕傷”范圍;
所謂“威脅”,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因受到各種威脅產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