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與自然水災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自然水災并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2、本罪與決水罪的界限。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區別是:(1)主觀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于過失,決水罪是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后果,都構成犯罪。(3)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不可能出現未遂的形態。
3、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兩罪都會造成公私財物的一定損失,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物遭受損失。而且,就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范圍來看,過失決水罪使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范圍要大于故意毀壞財物罪.。(3)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