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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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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