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也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的函件。
(四)客觀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但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后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