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現(xiàn)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2、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
4、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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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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