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一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三是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
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