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情節嚴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2、情節特別嚴重:
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