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系,破壞用于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就不能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