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
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或放縱了犯罪分子,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