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如果煽動群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
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
所謂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所謂抗拒,是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