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眾多考生的教育權和公平競爭權而毒化社會風氣,而且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培養人才機制的正常和健康發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俗稱“代考”“替考”“槍手”等.。
所謂代替,是指一個人代替一個人,與替代的意思相近。這里的代替包括二層含義: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讓他人代替自己。
所謂考試,是指考試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即由法律規定的,國家組織的國家教育考試,人事、司法、醫療等職業資格考試等活動。
究竟哪些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目前沒有明確的范圍,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或劃分.。本罪手犯罪動機多種多樣,但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認定.。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代考”或“替考”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