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本罪的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適用自然人刑罰。量刑時需綜合考慮行為目的、前科記錄、危害后果及自首立功等情況。
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設立用于詐騙的網站累計注冊賬號超過2000個,或發布違法信息導致實際財產損失超過5萬元的案件,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若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詐騙罪、開設賭場罪),則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 。
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區別在于:本罪聚焦違法犯罪預備行為,強調主動設立犯罪平臺或發布違法信息;后者側重于對已存在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等全面幫助.。與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差異體現在:本罪主體可為任何自然人/單位,行為類型為積極作為;后者主體限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方式為不作為 .。
司法認定中需注意:本罪成立不要求關聯犯罪實際發生,僅需證明行為人具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故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