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與相關罪名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犯罪目的、行為方式及對象上:
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目的在于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工具(如制作假銀行流水、偽造交易記錄),不直接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詐騙罪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直接騙取財物。例如,制作假APP偽造流水屬于前者,而冒充銀行客服騙取解凍費則屬于后者。
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區(qū)別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行為更側重于直接利用網絡建立犯罪平臺或發(fā)布違法信息(如偽造銀行流水、傳播賭博廣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更側重于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如提供技術支持、賬號支持),且不直接涉及網絡犯罪工具的開發(fā)或信息發(fā)布。
與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區(qū)別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行為具有非法性(如偽造官方APP),而后者要求行為人具有合法運營的網絡服務義務但未履行(如合法平臺被用于犯罪);兩者主體范圍也有差異,后者僅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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