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9〕1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
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一) 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 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