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于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附屬設施;(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附屬設施;(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制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二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這里的行為即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三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