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chǎn)、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