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區分。兩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手段也多有類似,但兩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即可實施本罪,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系聚眾型犯罪,個人無法單獨實施該罪的行為,且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成為犯罪主體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并不要求經過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