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債務與非法催收行為的認定
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的法益為正常的財產交易秩序,故應以債務及催收行為是否破壞這一交易秩序作為評價標準,如:基于嫖娼、賭博等不法原因給付所產生的債務.。高利貸產生的債務應該視放貸利率高低而決定,當利率低于民法中規定的標準時,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正常的財產交易,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
對于訴訟時效屆滿、雙方打賭形成的債務則應排除在本罪規定的非法債務之外,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債務屬于正常財產交易秩序下的灰色監管地帶,法律既不明確反對也不鼓勵,故刑法應保持謙抑性.。
暴力、軟暴力行為的認定
由于本罪保護的法益屬于公共秩序的維度,對于暴力行為的認定,其程度應當是尚不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被害人依然有作出是否給付錢財的意思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則應評價為財產罪的暴力手段。對于軟暴力的認定,當催收人實施滋擾、跟蹤等行為時,也應達到足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