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量刑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第一、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第二、
(一)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
(三)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
(六)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2、情節特別嚴重
第一、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上述第二、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