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征,但兩者的構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蒙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后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應以后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并罰。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