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手段,拉攏、誘惑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只要被引誘的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的,即構成此罪.。
2、聚眾淫亂,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多人糾集在起進行淫亂活動。
(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二)”淫亂”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
(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人。”組織”是指糾集聚眾淫亂的人員、選擇或提供聚眾淫亂的場所等;”指揮”是指安排淫亂的方式,也包括脅迫、誘騙他人參加淫亂活動等;”策劃”是指為聚眾淫亂活動出謀劃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種作用的,就可認定為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