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是指為他人賭博設立、提供場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