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里的郵電工作人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員、投遞員、押運員或者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應當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按時投遞而有意不投遞或者不按時投遞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的客體是國家郵政管理秩序。侵犯的對象郵件。這里的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寄送、遞交的信件、申報、傳真、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雜志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延誤投遞,是指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沒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提交郵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