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證罪與非罪的區別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區別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與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