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即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訴訟中的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等。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什么是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間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需明知所泄露的信息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至于主觀上有沒有牟利的目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審判秩序,以及訴訟當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什么是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