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三)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顒?。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以及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边@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