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分。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在于:(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包庇行為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偽證罪中的證人作虛偽陳述如何區分的問題。筆者認為,區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主體是否確實具有證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資格的人即本來就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假冒證人的,盡管其所陳述的內容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反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內容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不構成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只有既具有證人身份,所作的虛偽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才構成偽證罪.。
2、窩藏、包庇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區分。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主要區別除了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外,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本案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單獨成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主體,不能獨立地構成該罪.。
3、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分。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對于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過去的司法實踐一直是以包庇罪處理的。現行刑法增加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時,對于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分,主要應當緊緊把握住兩罪在客觀行為方式上的差異.。包庇罪只限于作假證明包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觀行為則包括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兩種方式。
4、包庇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分.。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包庇罪和幫助逃避處罰罪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為人都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目的;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了侵犯。兩罪的主要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包庇表現為,給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5、包庇罪與循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國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兩罪比較相似,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可能存著交叉,在客觀方面都可能表現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為;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侵犯。但兩罪屬于性質不同的兩種犯罪,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性質:徇私枉法罪屬于瀆職罪,包庇罪不具有瀆職的性質。
(2)犯罪客體: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而循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犯罪對象:包庇的犯罪對象是犯罪的人,而循私枉法罪的犯罪對象是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無辜的人,
(4)客觀表現形式上看:包庇行為的實施不涉及到利用行為人的職務之便的問題;而循私枉法行為的實施,則須利用行為人自己直接辦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條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觀方面則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訴或者使重罪得到輕判,也可以使無辜者受到刑事追訴或者使罪輕者得到重判.。
(5)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循私枉法罪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循私枉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