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害對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于故意犯罪。本罪屬于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無論嚴重后果實際是否發生,均構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則要求必須發生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犯罪。。

